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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
由市发改委办公室统一接收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,当即办理登记并签署拟办意见,交申请人到承办处室申报。特殊情况下,为方便申请人,承办处室可先接收申请并及时到委办公室补办登记、签署拟办意见。承办处室为该事项的首问责任处室。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期限从委办公室签署拟办意见之日算起。
行政投诉事项受理窗口
市发改委办公室,电话:82796001;
市发改委纪检监察室,电话:82796024;
市发改委机关党委,电话:82796025;
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,电话:82796002。
群众信访事项受理窗口
市发改委办公室,电话:82796001。
行政复议事项受理窗口
市发改委政策法规处,电话:8279600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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